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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国家职业《信用管理师》培训

2018-09-06 09:19:09 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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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课程详情

厦门国家职业《信用管理师》培训

信用管理师概况

1.1职业名称

信用管理师

1.2职业定义

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。

1.3职业等级

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,分别为:助理信用管理师 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信用管理师 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高级信用管理师 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
1.4鉴定要求

1.4.1适用对象

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
1.4.2申报条件

——助理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
(2)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。

(3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
(4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
(5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——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
(2)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

(3)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——高级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
(2)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(3)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
(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。

——注册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。

(2)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(3)取得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注册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。

(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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